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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設立勞動力發展公益信託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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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管機關:

    勞動部。

    二、設立目的:

    從事勞動力開發、提升、運用或其他與勞動力發展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三、設立範疇:

    勞動力發展業務相關事項係指關於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微型創業、社會經濟模式發展等範疇之事務。

    四、法規依據:

    信託法、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五、申請設立所需文件:

    受託人申請勞動力發展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1式4份,向勞動部提出: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成立諮詢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信託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2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第3項之信託契約。
    ※第1項第5款至第7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章程。
    ※受託人為信託業者,第1項第5款身分證明文件得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六、設立審核重點:

    (一)信託之設立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確屬妥適。
    (五)信託監察人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諮詢會成員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七)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確屬妥適。
    ※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七、申請設立程序:

    (一)檢具相關申請表格與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
    (二)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設立許可予受託人。
    (三)受託人未檢齊規定之文件,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受託人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五)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即將設立許可文件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參考條文: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Web Portal附件1.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pdf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Web Portal附件2.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相關書表格式.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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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姓名標示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