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培力單位
臺北市總工會
臺北市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連絡電話 02-25605555
單位傳真 02-25602333
單位地址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71號7樓
一、沿革:
(一)本會成立於1947年5月27日,設立地址為臺北市保安街52號
(二)於1987年5月初,蒙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協助遷入臺北市迪化街1段21號8樓。
(三)於1992年年初,為擴展會務購置座落於市區中心的現址大樓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71號7樓,經全面整修後,於同年10月7日遷入。
二、宗旨:
本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力智能,協調勞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改善勞工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三、組織概況:
(一)總工會組織:總工會乃為基層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的上級工會,依規定,各基層企產職業工會均應加入其當地縣(市)總工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本會組織現況:本會係由本市各會員工會(企、產、職業工會)依本會章程之規定選舉產生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大會任期為三年。
(1)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權利機構,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本會之理監事,乃由會員代表在大會中選任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其職權。
(2)理事會:設理事39人,互選出常務理事13人, 再由13位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另設副理事長一至五人,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個月召開一次。
(3)監事會:設監事13人,互選出常務監事4人, 再由常務監事選出召集人一人, 4位常務監事每人輪值駐會處理會務監察工作,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4)各種委員會:為辦理各項特定業務,俾助各項業務之順利推展,特成立下列各種委會員: ? 勞工教育與安全衛生推行委員會;?國際關係友好發展委員會;?福利與資源開發委員會;?公共關係促進委員會;?勞資爭議協調處理委員會;?職業訓練與證照檢覈推展委員會;?勞工權益與法制研究委員會; ?國際勞動事務交流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
(5)法律事務服務中心:延聘名律師一位,設置法律事務服務中心,顧問(民意代表、各界菁英人士)若干人,為本會會務諮詢組織。法律服務中心,於每星期之特定日為各基層企業產業職業工會或其會員,對於勞工相關法令、民事與刑事法律問題之諮詢與協助處理。
(6)業務組織:設組訓組、文宣組、福利組、總務組四組,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財務會計一人,專員、幹事若干人。
四、 本會經費來源:本會經費來源下列三大項:
(一)會費: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兩種
(1). 入會費:依各基層產職業工會申請入會時按會員人數,每人徵收新台幣10元入會費。
(2). 經常會費: 本會自本(18)屆起,即按修訂之章程規定,採用代表制方式繳納年度會費,每位代表9000元,較諸以往更具彈性。檢附本會章程第十條一則(如附件)敬供參考。繳交代表數由貴會決定之。
臺北市總工會章程第十條(年度會費參考表)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工會大會按下列規定推派辦理:
(一) 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之工會,每年繳納會費九千元者,得推派代表一人。惟會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下之工會,每年得繳納會費四千五百元,推派代表一人。
(二) 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上未達二千人之工會,得推派代表二人,每一代表應繳納會費九千元。
(三) 會員人數在二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之工會,得推派代表三人,每一代表應繳納會費九千元。
(四) 會員人數在三千人以上未達四千人之工會,得推派代表四人,每一代表應繳納會費九千元。
(五) 會員人數在四千人以上未達五千人之工會,得推派代表五人,每一代表應繳納會費九千元。
(二)政府機關補助費: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依法每年提撥勞工教育補助經費,交由本會統籌規劃辦理之年度勞工教育實施計劃補助之用,或相關機關臨時性委辦事項補助款。
(三)臨時募捐金:為本會事業上特殊情事之需要,經由理事會議決議送會員代表罷會決議通過後募捐之,但其募捐辦法及用途應報送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五、 本會之任務: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在政府制定或修改、廢止有關勞工權益之法令時 ,適時提出具體建議案或自力救濟活動。
(三)輔導並協助會員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四)協助會員工會組織之健全與發展。
(五)適時調處會員工會的勞資爭議案件,維護會員權益並促進勞資和諧。
(六)協助政府推展勞工教育與各職種第二專長技能訓 ,以增加會員的就業工作機會。
(七)協助會員工會解決勞、健保疑難問題及處理其爭
(八)適時協助會員工會失業勞工申請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及輔導再就業。
(九)適時協助會員工會會員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津貼與補助。
(十)隨時為會員解答法律上各項諮詢問題及協助辦理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等服務。
(十一)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團體互訪交流,促進國際
(十二)開闢多元化會員福利業務,增進本會與會員工會財源及創造會員福祉。
(一)本會成立於1947年5月27日,設立地址為臺北市保安街52號
(二)於1987年5月初,蒙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協助遷入臺北市迪化街1段21號8樓。
(三)於1992年年初,為擴展會務購置座落於市區中心的現址大樓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71號7樓,經全面整修後,於同年10月7日遷入。
二、宗旨:
本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力智能,協調勞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改善勞工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三、組織概況:
(一)總工會組織:總工會乃為基層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的上級工會,依規定,各基層企產職業工會均應加入其當地縣(市)總工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本會組織現況:本會係由本市各會員工會(企、產、職業工會)依本會章程之規定選舉產生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大會任期為三年。
(1)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權利機構,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本會之理監事,乃由會員代表在大會中選任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其職權。
(2)理事會:設理事39人,互選出常務理事13人, 再由13位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另設副理事長一至五人,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個月召開一次。
(3)監事會:設監事13人,互選出常務監事4人, 再由常務監事選出召集人一人, 4位常務監事每人輪值駐會處理會務監察工作,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4)各種委員會:為辦理各項特定業務,俾助各項業務之順利推展,特成立下列各種委會員: ? 勞工教育與安全衛生推行委員會;?國際關係友好發展委員會;?福利與資源開發委員會;?公共關係促進委員會;?勞資爭議協調處理委員會;?職業訓練與證照檢覈推展委員會;?勞工權益與法制研究委員會; ?國際勞動事務交流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
(5)法律事務服務中心:延聘名律師一位,設置法律事務服務中心,顧問(民意代表、各界菁英人士)若干人,為本會會務諮詢組織。法律服務中心,於每星期之特定日為各基層企業產業職業工會或其會員,對於勞工相關法令、民事與刑事法律問題之諮詢與協助處理。
(6)業務組織:設組訓組、文宣組、福利組、總務組四組,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財務會計一人,專員、幹事若干人。
四、 本會經費來源:本會經費來源下列三大項:
(一)會費: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兩種
(1). 入會費:依各基層產職業工會申請入會時按會員人數,每人徵收新台幣10元入會費。
(2). 經常會費: 本會自本(18)屆起,即按修訂之章程規定,採用代表制方式繳納年度會費,每位代表9000元,較諸以往更具彈性。檢附本會章程第十條一則(如附件)敬供參考。繳交代表數由貴會決定之。
臺北市總工會章程第十條(年度會費參考表)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工會大會按下列規定推派辦理:
(一) 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之工會,每年繳納會費九千元者,得推派代表一人。惟會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下之工會,每年得繳納會費四千五百元,推派代表一人。
(二) 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上未達二千人之工會,得推派代表二人,每一代表應繳納會費九千元。
(三) 會員人數在二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之工會,得推派代表三人,每一代表應繳納會費九千元。
(四) 會員人數在三千人以上未達四千人之工會,得推派代表四人,每一代表應繳納會費九千元。
(五) 會員人數在四千人以上未達五千人之工會,得推派代表五人,每一代表應繳納會費九千元。
(二)政府機關補助費: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依法每年提撥勞工教育補助經費,交由本會統籌規劃辦理之年度勞工教育實施計劃補助之用,或相關機關臨時性委辦事項補助款。
(三)臨時募捐金:為本會事業上特殊情事之需要,經由理事會議決議送會員代表罷會決議通過後募捐之,但其募捐辦法及用途應報送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五、 本會之任務: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在政府制定或修改、廢止有關勞工權益之法令時 ,適時提出具體建議案或自力救濟活動。
(三)輔導並協助會員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四)協助會員工會組織之健全與發展。
(五)適時調處會員工會的勞資爭議案件,維護會員權益並促進勞資和諧。
(六)協助政府推展勞工教育與各職種第二專長技能訓 ,以增加會員的就業工作機會。
(七)協助會員工會解決勞、健保疑難問題及處理其爭
(八)適時協助會員工會失業勞工申請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及輔導再就業。
(九)適時協助會員工會會員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津貼與補助。
(十)隨時為會員解答法律上各項諮詢問題及協助辦理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等服務。
(十一)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團體互訪交流,促進國際
(十二)開闢多元化會員福利業務,增進本會與會員工會財源及創造會員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