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說明
首頁/計畫說明
一、計畫說明
勞動部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夥伴關係,透過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如文化保存、工藝推廣、照顧服務或環境保護等,藉以改善地方之整體居住環境及生活條件,促成在地發展,帶動其他工作機會,以引導失業者參與計畫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所訂定的促進就業方案。
二、計畫架構
三、計畫類型
計畫類型區分為經濟型與社會型。
- 經濟型計畫:是由民間團體依據地方發展特性,辦理具有財務收入機制及地方發展前景,並能提供在地失業者就業管道之計畫。
- 社會型計畫: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提升生活品質或促進社會公益,以協助弱勢勞工短期就業安置並改善生活環境、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四、資格條件
(一)民間團體:
- 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財團法人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 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二)進用人員:
- 社會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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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為限。
-
以弱勢族群及其他經勞動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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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曾參加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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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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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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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及未曾參加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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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經(管)理人:
用人單位得自行遴選失業者為專案管理人執行計畫。但經民間團體進用者,其資格須經分署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五、補助內容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與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擔部分。
- 進用人員: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110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176小時。
- 專案經理人:視學經歷每月補助34,611元、37,640元。
- 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31,583元。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5%為原則,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15%為原則。
六、計畫申請期間與審查方式
- 提案計畫由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每年度公告受理期間,民間團體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向計畫執行所在地之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提出申請。
- 計畫採逐年審查核定,由各區分署受理轄區提案,並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各年度核定計畫最長執行至該年底為止。
七、計畫其他相關介紹
注意事項:
-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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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