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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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說明
  • 一、計畫說明

    勞動部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政府部門之人力與資源,協助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重建、區域再生發展、社會性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等創新計畫,以引導失業者參與計畫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所訂定的促進就業方案。

    二、計畫架構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Web Portal

    三、資格條件

    (一)民間團體:

    1. 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財團法人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2. 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二)進用對象:

    1. 用人單位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執行本計畫。
    2. 計畫上工項目為災區重建者,應以進用災區失業者為優先。
    3. 用人單位得自行遴選失業者為專案管理人執行計畫。但其名額及資格須經分署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四、補助內容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與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1. 進用人員: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110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176小時。
    2. 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31,583元、34,611元或37,640元。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以用人費用之15%為原則。

    (三)進用人員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或自行辦理訓練計畫,所需費用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編列標準編列。

    (四)陪伴輔導費用:建立專家學者陪伴輔導機制,依計畫需求編列相關費用。

    五、計畫申請期間與審查方式

    1. 由民間團體依其用人需求,檢具相關文件,向計畫執行所在地之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提出申請。
    2. 申請期間為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採隨到隨審,由各區分署受理轄區提案,並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執行期間依計畫提案內容予以審查核定。

    六、計畫其他相關介紹

    「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

    「培力就業計畫」單位商品

    常見問題


    注意事項: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檔案下載

    計畫規定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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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姓名標示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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