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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企推動比較分析:新加坡vs.韓國
社會企業推動比較分析: 新加坡V.S.韓國
新加坡與韓國約莫於同時期(2006 年)推動社會企業,主要均以促進就業為政策方向,並重視提供弱勢者就業機會與鼓勵社會創新,新加坡至今約有170餘家社會企業,韓國則已達699家。茲就兩國政策推動與發展之異同,說明以下:
一、 均在部會層級下設立專責單位,惟主政部會不同
兩國政府均於設有專責的推動單位,新加坡於社區發展、青年與運動部(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Youth and Sports, MCYS)下設社會企業部門(Community Care and Social Support Division)(註:MCYS於2013改組為「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MSF)」),韓國於勞動部下設立社會企業專責單位(Social Enterprise Division),並成立KoSEA(Korea 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gency)負責執行與推動社會企業政策,如企業育成、單位認證、業務監督、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等等業務。
二、 官方引導與主導,推動策略與做法不一
新加坡雖未訂定社會企業相關法律,也未明定社會企業的定義,而以「社會企業基金」(CEF) 協助新成立社會企業前二年之發展,以能力建構、提升大眾認知及優化財務選項三大方式發展社會企業。由政府引導民間投入,並維持民間發展的彈性與空間。其重視社會企業的商業運作模式,強調必須具有可回收的現金流模式,以確認其未來能獨立自主,以投資角度補助新創社會企業津貼。政府與民間單位合作密切,並適時採納其政策推動建議。
韓國則由官方訂定「社會企業促進法」,成立具官方色彩的推動單位KoSEA及設有「社會企業支援委員會」,並擬定支援計畫、辦理定期研究、社會企業認證、社會企業有關減稅、財務協助與過失罰鍰等,由政府主導透過育成組織與支援補助,計畫性地育成社會企業,並以法規制度鼓勵企業單位參與。
三、 社會企業類型多元,但分類架構不同
兩國社會企業模式多元,各有官方歸納類型。新加坡以營運模式分為「工作整合型」(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WISE)、「利潤再投資型」(Plough-back-profit model )、「補助服務模式」(Subsidized Services model) 與「社會需求模式」(Social needs model)。
韓國則依「社會企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8條明定,以營運機構分為「公共服務社團法人」(public-service corporation)、「非營利私營機構」(non-profit private organization)、「社會福利基金會」(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合作社」(cooperative)及「其他非營利機構」(Othe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四、 積極培育青年投入創業,育成組織不盡相同
新加坡營造青年創業的環境、培訓與氛圍,以「青年社會企業精神培育計畫」(YSEP)鼓勵各級學校提案學生參與社會企業計畫,並以「SCAPE青年中心」做為青年創業的培育基地。
韓國透過育成組織(如SEN、WT、Haja center)提供訓練與輔導諮詢、建立資源網絡平台,運用政府提供經費補助,鼓勵及協助青年投入或創立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發展對照表
項目 | 新加坡 | 韓國 |
推動時間 | 2006年 | 2006年 |
社會企業數 | 約170家 | 約699家 |
社會企業種類 | 1. 工作整合型(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 WISEs) 2. 利潤再投資型(Plough-back-profit model ) 3. 補助服務模式(Subsidised Services model) 4. 社會需求模式(Social needs model) | 依「韓國社會企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明定幾類社會企業: 1. 公共服務社團法人(public-service corporation) 2. 非營利私營機構(non-profit private organization) 3. 社會福利基金會(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 4. 合作社(cooperative) 5. 其他非營利機構(Othe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目標 | 「社會企業委員會」認為社會企業最重要的價值在於為弱勢者創造就業機會及提供訓練,並透過工作達到自立與自尊。 | 擴大目前缺乏的社會服務及就業創造來促進社會的整合,並改善人民的生活品質(「社會企業促進法」(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第1條)。 |
定義 | 企業的成立在於實踐社會目標,利用行銷策略以決社會問題,並運用更廣的系統來滿足社會需求。 | 法律認證的企業從事產品與服務的生產銷售且同時追求地方居民生活品質改善的社會目的,為弱勢者提供社會服務及創造就業。(「社會企業促進法」第2條)。 |
政府專責單位 | 社區發展、青年與運動部(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Youth and Sports, MCYS)之ComCare and Social Support Division | 勞動部之社會企業部門(Social Enterprise Division, The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MOEL) |
推動策略與作為(計畫) | 1. 政府、個人與私部門支持以多樣的創新模式與產業推動社會企業,並以能力建構、提升大眾認知及優化財務選項三大方式發展社會企業。 2. 運用「社會企業基金」(ComCare Enterprise Fund, CEF)協助新成立社會企業前二年之發展。 3. 運用「青年社會企業精神培育計畫」(YSEP)鼓勵各級學校教育學生認識與參與社會企業活動。 4. 善用「SCAPE青年中心」空間,吸引年輕人聚會與創業。 5. 民間推動組織:社會企業協會(SocialEnterprise Association)、社會創新園(SIP)、全國總工會(NTUC)社會企業 | 1. 以「社會企業促進法」推動社會企業,包括成立「社會企業支援委員會」、勞工部支援計畫、定期研究、社會企業認證、社會企業與有關企業的減稅、社會企業財務協助等。 2. 勞動部成立常設性的執行單位—KoSEA,及透過民間育成組織推動社會企業重要措施、組織網絡平台與舉辦國際活動。 3. KoSEA辦理社會冒險競賽,使青少年及一般人對社會投資及社會企業有所瞭解,並宣揚社會價值與擴大社會企業家的參與 4. Haja Center運用首爾市政府提供空間,提供年輕人創業與學習環境 5. 民間推動組織:韓國社會企業振興院(KoSEA)、社會企業網絡(SEN)、齊心協力基金會(WT) |
補助計畫名稱與內容 | 「社會企業基金」(ComCare Enterprise Fund, CEF) | 「社會企業促進法」(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 |
強化國際連結方式 | 1. 政府出版「社會企業委員會報告」英文版(Report of the Social Enterprise Committee),並置於網站以供下載。 2. 「社會創新園」每年辦理「全球社會創新者論壇」(Global Social Innovators Forum, GSIF),邀請超過30個國家530位代表參與。 3. 政府與民間組織網站均為英文。 4. 政府與民間團體人士均能以中文及英文溝通。 5. 民間團體重視國外來訪單位,如Elim Chew女士及其助理全程陪同我國考察團行程。 | 1.WT每年舉辦SELF Asia(Social Enterprise Leaders Forum in Asia) with ASES(Asian Social Enterpreneurs Summit),邀請亞洲各國社會企業創業家或領袖與會。 2.勞動部及相關育成組織網站均有英文版本,WT甚至有中文版本。 |
整體發展優勢 | 民間團體活潑與創新,政府與民間合作密切,重視商業模式的可行性。 | 政府強勢主導,制法利於推動與建立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