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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一、本署為提升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社會企業家、創客人才、微型企業創業者及支持社會經濟組織成長,特訂定「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二、補助獎勵項目類別如下,除下列類別外,主辦單位得視業務需求增列之。
(一)新創潛力類:具發展社會創新或社會企業潛力之個人、團隊或組織。
(二)創客精神類:具創意發想及實作精神之創客個人、團隊或組織。
(三)微創績優類:創業經營微型企業,績效優良,且具發展性之個人、團隊或組織。
(四)社會經濟類:具社會影響力及創新營運模式之個人、團隊或組織。
(五)其他類:其他具促進勞動力發展創新事項之個人、團隊或組織。
三、資格條件:除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外,並須符合活動計畫或須知。
(一)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二)團隊:由自然人二人至七人組成,且成員須超過半數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組織:依法經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或法人。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各補助獎勵項目類別之最高獎項獎勵金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審查方式:應成立評選小組,置委員三名至十五名,由專家學者及本署人員組成,其中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二以上,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評選作業視活動計畫或須知辦理。
六、申請期間及活動辦理相關細節:依本署公告活動為主,包含報名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等。
活動相關資訊如下(陸續更新):
輔導青年參加國際社會創業家培訓競賽活動(2025活動進行中)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相關資料下載,亦可至本網站【下載專區】使用
(一)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docx、odt、pdf)。
(二)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附件-評選委員切結書及須知。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x、od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