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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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 Skills(BIS)
【簡介】
BIS主管英國經濟發展事務,包含:整體經濟發展、企業、消費者權益、就業、歐盟事務、延伸教育與技能(訓練)、高等教育(類似高教司)、法制改革、科技與創新、貿易與投資。社會企業業務屬於其UKTI部門,然UKTI網站尚無法搜尋到相關政策訊息,另英國社會企業型式大宗CIC(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其申請及管理係透過CIC regulator這個機構負責(或許可以翻譯為CIC標準局/管理局)然此單位並非直屬BIS的部門,而是合作夥伴之一。
BIS大樓離西敏寺不遠,於從外觀看是一棟新穎的大樓,與唐寧街一帶的政府機構均係歷史風味濃厚的古建築大異其趣。然而進門之後,才發現真正新穎的,是其內部的空間設計所要傳達的濃厚創新概念,因為這大樓不僅作為BIS的辦公室,還是一個大型會議中心。接待我們的Saeed Khan是BIS的資深政策顧問,帶我們抵達會議室的一路上,穿越的各會議室結構大小設計都不相同,天花板不時有大小不同的光影透過天窗投射入室內,走廊上擺放的坐椅張張不同,每張都充滿了設計感,牆上掛著一幅幅「創造價值」、「設計思考」、「創新」的裱框標語海報,硬要說這是一間展現創辦人品味的企業總部也不為過,清楚傳達這個部會與企業合作密切又思維相近的特性。
【BIS與大社會】
BIS除了掌管著類似我國經濟部的業務,尚包含高等教育、技職訓練及勞工就業等項目,因此在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上,除了商業角度的考量,也都會盡量顧及其他這些面向。特別在由三個主要政黨組成的聯合內閣上台後,更重視社會部門的發展政策,因此BIS除了協助全國性企業的發展,也把對社區有著明確貢獻的地區性社會企業的成長,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不過因組織分工的關係,BIS免不了將重點擺在社區利益公司CIC這個特別的組織型式之上。
然而,BIS終究以商業部門的發展見長,為了增加與社會部門的對話管道,2013年開始,由BIS的部長Dr. Vince Cable出面召集並主持與民間對談的會議,以徵詢民間對社會企業的政策建議。這樣的會議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參與對談的代表性組織就是SEUK,SEUK也會帶跟議題相關的社會企業代表出席,UnLtd亦經常是座上嘉賓。當然,如果有具時效性的重大議題,BIS也會隨時召開這樣的會議討論,希望能有效協助社會企業在發展上的困難。
BIS鼓勵一般企業也能對社會企業進行投資,參訪當時正在倫敦舉行的G8領袖會議,其中便有一場論壇集合了超過140位社會企業高階經理人,討論如何建立社會投資市場,共創社會企業在全球發展的榮景。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 & CIC Regulator】
社區利益公司是公司組織的一種特別的形式,任何單位必須先在Company House(類似商業司)登記為公司後,才能向其管理單位CIC Regulator申請登記為CIC。CIC在某些方面就跟一般公司一樣,經營的項目包羅萬象,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公司使命並非僅追求最高利潤,而是在經營上,創造了更多社區利益,如僱用更多青年人、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等等。
與事先蒐集資料不同的是,雖然BIS官方網站並不把CIC Regulator列為所屬機關之一,但Saeed表示那是為了對外界強調CIC Regulator獨立運作的印象。當初社區利益公司法案在立法過程中,因考量CIC的登記審查有一個重點在於其如何創造社會效益,這環節有獨立於商業部門外運作的必要性,因此在法案中將CIC Regulator設定為由國會任命的特定職位,並由BIS組織必要人員成為一個獨立部門負責實務運作。對BIS而言,CIC Regulator是社會企業業務工作團隊的一份子;對外界而言,CIC Regulator則是CIC登記、審查及管理的獨立主責機構。
【BIS與OCS的分工】
BIS在英國政府社會企業整體政策中,主管以公司型態運作的社會企業相關事務,而Offic for Civil Society, OCS關注的面向就更廣了,例如社會投資市場這種層次的業務,便是由OCS掌管,即便是OCS直接隸屬內閣辦公室,然而在社會企業政策的推動上,OCS與BIS之間並不具備指揮或上下隸屬的關係,比較像各司其職。這也是英國內閣制的特點之一,所有部長都是由國會議員出任,並沒有部會誰大誰小的問題,而且都很重視與民間的溝通。即使直屬於首相的內閣辦公室的各個單位要推動業務,與各部會之間的關係與其說指揮,不如說協調分工。舉例而言,如果BIS在與民間社會企業組織對談中發現該部會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那麼他們會與不同的部會討論該由誰負責,OCS也僅是參與討論的單位之一而已。
在推動社會企業政策的過程中,BIS深刻體會到,納入更多的部會,並有效地整合,那整體政策的內容與效益,絕對比各部會單打獨鬥來得更好。
【終究還是要內閣制?】
會一直向Saeed追問這個BIS與OCS的問題,是來自於我們在解讀事先蒐集到的資料時,一直認為從前任首相主張設立的第三部門辦公室到現在的公民社會辦公室OCS,都是統籌指揮各個部會推動社會企業政策的樞紐,因此想知道BIS如何配合其指揮監督推動工作。經過與Saeed反覆確認,才發現OCS雖然是推動大社會政策綱領的主要負責機構,然而「大社會」政策之落實,卻比較像是展開到各部會,每個機關就其業務重點自行規劃執行。而各機關於推動政策發現到問題與障礙,再召開會議討論解決之。OCS與BIS等其他部會於組織定位上仍然是平行的,也都是執行單位之一。這樣的運作形式與我國的方式有著不小的差異,臺灣社會企業政策仍在發芽期,我們要選擇怎樣的形式才合乎國情?又如何借鏡其他國家發展經驗,減少錯誤嘗試,免繞遠路?
The Office of Civil Society (OCS)
【簡介】
社會企業一直是英國施政核心目標,布萊爾(Tony Blair)於2006年合併附屬於工商部會的社會企業單位,在內閣辦公室下設立第三部門辦公室(The Third Department Office),統一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雖然卡麥隆(David Cameron)2010年上任後,成立「公民社會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Society)取代原有的第三部門辦公室,仍依舊大幅度延續原有的政策方向,並提出《發展社會投資市場:願景及戰略》報告書(Growing the Social Investment Market: A vision and strategy),擴大社會投資與公益創投活動,活絡社會企業的發展。(鄭勝分、劉育欣 社會企業與弱勢就業:策略與挑戰 就業安全半年刊101年第2期)
OCS目前是英國推動社會企業政策的最高單位,然其具體工作內容尚難從某一主題網站資料辨明。然據其所提供網址,其中重點應放在擴大社會投資,主要手段即為成立大社會資本銀行(Big Society Capital)。
OCS隸屬於內閣辦公室(Cabinet Office),位在白廳(White Hall),這區域是英國政治中心,首相辦公的地方唐寧街,就在幾條街外。在厚重的地毯與古老陳設的會議室中接受我們拜訪的代表,是Aekta Mahajan與Sarah Hickey兩位小姐,隸屬於OCS 的社會投資與財務小組(Social Investment and Finance Team),OCS有14個這樣的Team,各自負責不同的工作。例如還有Social Action Team,負責引發民間以行動參與解決社會問題,而我們原本想問的社會企業新加入的Charitable 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合法組織形式,更有可能其他部會的業務。總體而言,OCS最上位的指導計畫是「大社會」,就如同其他部會一樣,而本小組顧名思義,主要負責找到並建立支持這個體系的資金活水。
【Social Impact Bonds】
經過一番確認來意及了解OCS的內部權責分工後,她們表示小組的工作重點是2010上台的新內閣賴以厚望的社會投資市場。因為我們拜訪過SEUK及BII,對於大社會資本銀行及社會投資市場架構已經有了大致的認識,因而本次訪談就沒有繼續以社會投資市場為主題。(兩位小姐拿出來的架構圖恰巧也與SEUK的圖相同,因此不再贅述。)
另一個工作重點是社會效益債券(Social Impact Bonds,以下簡稱SIB),這是一個引入社會投資的創新工具。致力投資於社會影響力(或是社會效益)的基金,其初期投入的資金作為解決重大社會問題的經費來源,而非以往全由政府編制預算推動。而承接解決這個社會問題的民間組織(通常是規模較大的基金會),負責連結能解決這個問題的不同民間團體或公司,以績效導向設計出運行架構。最後如計畫達成績效,則負責該社會問題的政府部門必須付款,支付的內容包含投資的金額、事先設計好的適當投資報酬與利息等。
從三方觀點來談,首先SIB對投資者而言,他們的投資對象的工作目標雖然是解決社會問題,理論上,不是個商業模式,更無獲利可能。然一旦投資對象達成目標(解決某社會問題並有量化數據支持),他們一樣可以獲得適當的投資回報,繼續轉投資於其他的社會效益。投資就有風險,他們所要做的只是謹慎的選擇投資對象,如有必要,還必須提供協助,以確保其投資報酬率-而這原則與一般創投並無不同,卻貨真價實地「做好事也能賺錢」。
SIB對政府部門而言,其鎖定的某個巨大的社會問題,往往牽涉許多不同主管機關,就原有分工架構,只能各行其是,編製預算解決該部門權責工作,而期待集合起來後能見全效-但通常事與願違。社會效益債券的模式可以有效解決一個「跨部會」的難題,卻不用政府自己負責執行,編完預算還要面對日常管理及層層管考,行政成本驚人。而SIB的模式下,政府只需要支付「被證實可行」的計畫就好。對於債台高築的政府而言無異是提升其預算效益的最佳方式,「錢要花在刀口上」道理人人會說,結構性的難題卻無人有解,SIB帶來嶄新希望。
SIB對平常就在處理這些社會問題的單位、機構或公司而言,加入SIB以後除了得到來自社會投資的資金支持,做的事很有可能與原來沒有甚麼明顯的差異,但是對服務的產出會比以往由政府支持的計劃來得更加的績效導向,且必須受到第三方機構之評鑑審核,若於執行期中發生未能達成預定目標的狀況,也必須接受專業輔導的介入。
這是個新的社會投資工具,目前只有幾個執行中的案例,最後是否能達成績效並由政府付款,值得觀察。然而其引入社會投資的創新執行架構,已引發世界各國的關注。令人汗顏的是,出發前對相關資料的蒐集雖已包含SIB,然而一時間卻沒看出這項新工具的啟發性,導致我們在現場並未能針對其深入問答。然而亡羊補牢時猶未晚,我們在回到台灣後也加強研究,稍解遺憾。
【政府部門分工與執行】
與BIS的訪談呼應的是,受訪者表示OCS雖然隸屬內閣辦公室,但在內閣制的政體下,他們不直接管理其他部會的工作,而是主責於其他部會不能完成的事。各部會在「大社會」政策下隱然有著競爭的關係,內閣辦公室也只是其中之一。OCS之於社會企業政策,其工作重點不在管考跟彙整,而是有自己的工作目標。其關鍵字應當是「鼓勵」而不是「主導」,更切重於相互連結。
至於OCS自己,於工作的推動上,首重溝通,而溝通的重點則是社會的聲音。與BIS部長相同,OCS的部長Nick Hurd也定期召開與社會對話的會議,除了了解民間各部門對社會問題的想法,也能蒐集政策的回饋意見,特別是與社會議題有關的部門,社會對話尤其重要。也因此,這兩位小姐與SEUK及BII的人員也都彼此認識,經常碰面。在這些場合上,政府與民間建立溝通管道及信任關係,於是經常參與的中介組織,通常是規模較大的團體或基金會,就成為最佳合作對象。OCS的計畫交付中介組織執行,連結較小的社會企業及慈善團體,是協助推動政策的好幫手,也是最佳說客。
例如SEUK的Buy Social系列活動,就是接受OCS補助的專案計畫。在我們聽到SEUK及OCS表示這個計畫之支持經費主要來自政府部門之前,我們從文宣及活動看板上,看不出有什麼政府補助計畫的味道,彷彿就是個民間策畫辦理的活動。對照於本國政府斤斤計較於文宣品上的露出,或許又是另一個「國情不同」吧。
【正確的位置,並非一定是鎂光燈所在之處】
對照於英國政府在G8強力向與會各國領袖強力推銷社會投資市場架構,接受訪問的OCS代表對於大社會資本銀行及社會投資市場的運作成效就顯得較為保守。她們認為這是很新的嘗試,就如同社會價值法案一樣,都屬於發展初期,其真正的社會效益雖然值得期待,但尚未彰顯。務實的追求社會效益,而非凸顯政策本身的光環,這樣的特質值得我們省思。就如Buy Social作為英國政府推動社會企業政策之一環,如此般切合社會需求與政策倡議的文案與活動設計,不就是最好的「置入性行銷」嗎?當民間也成為政策推行結構的一部分,政策的正當性及成果說明,自然就不必有太多的「文宣」味。
透過此行參訪觀察,英國政府與民間機構,特別是中介組織,從政策制定到推行,均建立有良好與深厚的關係。當然我們參訪的單位數量不夠多,時間也可能太短,關於衝突的描述較少,反而是「溝通」一詞頻繁地出現,即使是直屬於內閣辦公室的OCS也不例外。理念不同與價值觀的衝突表達,為民主社會的常態,猜想英國推動社會企業政策也未如我們此行所見的充滿祥和,從卡麥隆內閣團隊上台時,認為前政府第三部門辦公室推動的社會企業政策,成為有心人掛羊頭賣狗肉的工具這類的批評,便可略知一二。然而作為統整社會企業政策的最高機關,OCS與其他部會間的關係也以重視「溝通」及「分工」為基調,並處處可見與民間對話、納入民間參與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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